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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经济危机下的中国汽车产业: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振兴哪个国家的汽车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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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难道我们进行企业兼并重组的目的,只是为了提高外国企业的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只是为了振兴“八国联军”的汽车产业吗?

“汽车产业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我认为,如果是围绕上海大众、一汽大众或东风日产这样的合资企业来做兼并重组的资本运作,只能说是饮鸩止渴,令人扼腕而叹。企业集团的兼并重组,无非是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优势,从而达到成本下降和竞争力提高的目的。然而,北京大学路风教授早已指出:产品技术被制于跨国公司的所谓中国控制的合资企业根本无法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实现规模效益的关键是在一定规模基础上对生产过程进行集中协调的组织能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充分条件是对大规模生产和分配进行集中化协调的有效管理机制的形成。这种管理机制在于能够迅捷高效地协调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而缺乏这种协调则会阻碍实现新技术机会的经济收益潜力。

当产品技术开发能力的控制权由外企控制时,因产量增加而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属于合资的外国母公司,而不属于合资的中国母公司,中国企业并不拥有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集中化的协调能力与权力。这是因为规模经济是和大批量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而大批量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是零件可互换性和专用性生产设备。虽然一个企业内部必须标准化,但企业技术有一定的演进轨道,不同企业之间不具有互换性。例如,一汽大众与一汽丰田的零部件不能互换,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的零件不能互换,拥有不同合资公司的中国母公司当然不能通过零部件标准化来实现规模效益。反之,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的零部件则可互换,因为两者的产品技术标准都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德国大众。同理,丰田在华投资的几十个项目对中方来说都是互相独立的企业,但它们却处于丰田总部的统一协调之下。不仅如此,这些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其零部件供应都处于外国母公司的战略协调之下。合资双方在协调能力上的这种对比恰恰证明,能够对合资企业进行统一协调的是外国母公司,而不是中国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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