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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唐代经济(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国:公元907~979年) 三、唐代创立的租庸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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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庸调制之内容

唐高祖武德七年时,订定租庸调制,此制度乃由北魏均田制演变而来。此制规定:

凡男女刚出生者称黄,4岁称小,16岁称中,21岁称丁,60岁为老。凡丁年18岁以上者授田一顷。

其中80亩为口分田,年老时还给官府;20亩为永业田。

永业田皆可传给子孙,政府不再收回。即使子孙犯法除名,所承受之地,亦不追回。规定每亩种桑50株以上,榆、枣各种10株以上,须在得田之三年内种毕,如不宜种上述各树者,得以宜种之树充之。

规定百姓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售卖永业田;如原居地是人口多田地不够分配之狭乡,居民乐意迁居宽乡者,则亦可售卖口分田。如涉及卖买田地事项,须向官府呈报,取得文牒。

凡经营工商业者,则永业田,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则不给。

至于宗教人士,给田另有规定:凡道士给田30亩,女冠20亩,僧30亩,尼20亩。

武德七年所定,凡丁男中男给田一顷外,老男废疾者给田40亩,寡妻给30亩,如为一户,则加给20亩。

政府官员给田亦有规定:凡官人及勋授永业田,亲王100顷;正一品官60顷;郡主及从一品50顷;正二品40顷;从二品35顷;正三品25顷;从三品20顷;正四品14顷;从四品11顷;正五品8顷;从五品5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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