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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220~589年) 二、西晋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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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官占田制按官阶占田

三国时代虽然局面大乱,但曹操、诸葛亮及司马懿诸人仍然记得秦汉之制度,天下平定后便思改制,这是历史传统,历史不能扭曲的力量仍在。到了西晋,将屯田都尉取消,派县令(县长)主其事,再还田于民,使耕者有其田,又定出另一套经济制度。

晋朝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说是最坏的朝代,但在制度上仍是有它的一套。它定出了两个制度:品官占田制和户调制。先说品官占田制。

官有高低不同品级,每一官员可占有之田亩数量受到限制,亦即董仲舒的“限民名田”。

“名田”即“占田”。不过董仲舒并未实行,只提出建议而已。

依照《晋书·食货志》的记载,官品第一至第九者各以贵贱占田。即第一品者,可占田50顷(即5000亩);第二品,45顷;第三品,40顷;第四品,35顷;第五品,30顷;第六品,25顷;第七品,20顷;第八品,15顷;第九品,10顷。凡各品官员占有之田超过上述顷数者应缴出还给政府。品官限田后,田地开放出来,各官又可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即三代)。

上述各品官所拥有之田可免赋税;九品官可荫三代,所荫之亲属所拥有的田不会太多,但亦可免赋税。这与西汉董仲舒的“限民名田”有所不同,因后者须缴纳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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