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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四、“辕田”制度——农民交换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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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曾实行了下列一些赋税制度。

《左传》记载,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开始实行田赋之制。此时已较“初税亩”时迟了91年。

当时的赋税之种类大致上有下列几种:

1.田租:农民种“私田”,向地主缴纳田租。

2.田税:农民种“公田”,而向政府缴纳田税。

3.田赋:自实行“初税亩”91年后开始。

当时尚有一种赋,是农民纳税之外,遇战争时便向农民征用运输车辆及牛,并担任力役。但农民并非正式军人,只是军中之附随,亦无正式编入军队中之权利与资格。战争时期,农工商贾照常经营,不受影响。

《国语》中记载:“先王制土,藉(助也)田以力,而底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夫以力,而议其老幼。”此处所言之“赋”是征收草物,“任”即“任力役”。

晋国时曾开“爰田”制,因晋国在黄河之北,地大人稀,是谓“宽乡”。一人可耕200亩,亦可轮番耕种。

《左传·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说此时晋设“爰田”。“爰田”即“辕田”,辕者,易也,有更调之意。“辕田”即为了农民所获利益均等而有交换耕地之举。

秦孝公时亦曾作“辕田”。《汉书》有记载,大意是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制是割、划的意思)。故商鞅自魏去秦而破弃井田,而作辕田,农民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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