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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十四、《耶路撒冷条例》的颁布和法律体制的创立(1099~1369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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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弥漫着自由的精神,志愿的十字军可以强烈地感受到这种力量,要从最有价值的战友当中选出他们的领袖。奴性成习的亚洲人在引进政治自由权的模式以后,还是无法察觉到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法兰西王国的法律是来自平等和公正最纯正的源头,认同的首要与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获得属下的服从并且确保他们应有的福利。布永的戈弗雷接受最高行政长官的职位以后,立即请求拉丁朝圣者提出有关公众和私人事务的建言和忠告,其中有些人精通欧洲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就教士和俗家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商议后,戈弗雷获得教长和所有贵族的核准,颁布《耶路撒冷条例》,这对于封建制度的法律体系而言是一个极其宝贵的里程碑。这部新的法典上盖有国王、教长和耶路撒冷行政司法官的印玺,存放在圣墓中,在后续年代经过增删,内容更为丰富,巴勒斯坦法庭产生任何疑问都可以参考运用。等到王国和城市全部沦陷以后,珍贵的传统和修正的程序使得这部成文法的残篇,仍旧能够保留到13世纪的中期。雅法伯爵约翰·第贝林是地位重要的诸侯,用笔将这部法典恢复原状,到公元1369年完成最后的修订,供塞浦路斯的拉丁王国运用。

两种审判法庭由不同阶层的人士组成,维持封建制度的司法公正和自由权利,这个办法是布永的戈弗雷在征服耶路撒冷后制定的。国王亲自主持高等法院或称贵族法院,主要的组成人员是四位最显赫的人物,加利利的王子、西顿和恺撒里亚的领主、雅法和的黎波里的伯爵,还有就是佣兵司令或元帅,运用一种特别的规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是法庭的成员和法官。但是所有的贵族只要拥有领地就随之获得权力,具备资格参加国王所主持的法院,当然同时也要担负起随之而来的责任。对于所属的部从和臣民,每位贵族召集会议时都会运用类似的法律体系和程序。领主和家臣的关系是出于荣誉观念和自由意志的,身为恩主受到尊敬,保护部从是他的责任,但是他们会相互立下忠诚的誓言,双方的义务会因任一方受到忽略而停止,要是受到伤害可以解除这种关系。有关婚姻和遗嘱的事务与宗教密不可分,这部分权责为教士所剥夺,但是贵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采邑的继承和时效,成为高等法庭最主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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