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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民党谈判的十一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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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民党谈判的十一条意见

(一九四五年八月三十日)

刘[1]转中央:

兹将支日由周口头向国方代表张、张、王、邵四人提出的十一点意见[2]电告如下:

一、在和平、民主、团结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现三民主义。

二、拥护蒋[3]先生,承认蒋先生在全国的领导地位。

三、承认国共两党及一切抗日民主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确立长期合作、和平建国之方针。

四、承认解放区部队及地方政权在抗日战争中的功绩和合法地位。

五、严惩汉奸,解散伪军。

六、重划受降地区,参加受降工作。

七、停止一切武装冲突,各部暂留原地待命。

八、在结束党治过程中,迅速采取必要办法,达到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党派平等合法的地步。

九、政治民主化的必要办法:

甲、由国民政府召开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物的政治会议,协商国是,讨论团结建国大计、民主的施政纲领、各党派参加政府、重选国民大会及抗战后复员善后等项问题。

乙、确立省制,信任地方,陕甘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4]、河北、山东、山西五省请委任中共推选之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组织省政府,其他绥远[5]、河南、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广东及东北各省与平、津、青岛、上海四特别市,请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副主席、副市长及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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