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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自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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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详细探讨“博爱”———广泛的爱。很多人都认为,他们能同时爱许多人,而且以真正的爱为出发点;还有的人认为,他们只属于某一特定的对象,他们只能与对方“珠联璧合”,而其他人都不配作为他们爱的对象。这两种认识,都是对爱的本质缺乏认知的结果。通常说来,一个人爱的对象相当有限。就婚姻关系(尤其是性关系)而言,爱,甚至完全是排他的,即容不下第三者。多数人的婚姻关系,只可以把配偶或子女作为爱的对象和爱的基础。假如我们除了家庭之外,还要向外界寻求异性的爱,就可能酿成悲剧。家庭成员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就是要对伴侣和子女负责。当然,有的人不仅在家庭范围内建立起以爱为基础的关系,而且还坚持认为,他们有过剩的爱的能力去爱别人。这当然也可能是事实,这种人更想把触角伸到家庭以外,向更多的人奉献自己的爱。这种博爱者在自我完善过程中,需要具有超出常人的自律,才不会误入歧途。著有《新道德》一书的圣公会神学家约瑟夫·弗莱彻,有一次谈到这一问题时说:“广博、自由的爱是一种理想,很少有人能够真正实现这种理想。”他的意思是说,很少有人能充分地自律,因此就难以在家庭内外都拥有以爱为基础的健康的情感关系。自由与约束相辅相成,没有自律作基础,自由带来的就不是真正的爱,而是情感的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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