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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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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

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

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运动),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一",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何以成一","其定义如何",我们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成为一",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原因"与"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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