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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伊斯兰教的主要经典、礼仪、制度和习俗 第五节 掌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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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如何管理伊斯兰教大概还没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宋朝的“蕃坊”也很难说是单纯管理伊斯兰教的组织。元朝中央政府曾一度设置管理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回回掌教哈的所”。但这个机构存在时间不长。就清真寺而言,宋朝时大都为私人建筑;元朝有敕修的;到了明朝敕修清真寺增多,无疑也多了点官办色彩。这就是说,政府对中国伊斯兰教的行政管理加强了。在明代,一些主要的清真寺的教长(那时官方称其为主持或住持)要由政府任命。清朝时期,中国伊斯兰教的各种寺坊管理制度逐渐完善。

在前面已经说过,中国伊斯兰教的分布是地域性的;它从未取得过中央政权;它也从未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精神生活的主宰。正是这个原因,中国伊斯兰教的寺坊制度在各个时代、各个地区不大相同甚至大不相同。这里仅就清代后期对格的木和主要门宦的管理情况作一简单的介绍。

(1)单一教坊制

这是格的木的一种寺坊制度。通常以一个清真寺为中心,包括周围穆斯林居民,形成一个教坊。此教坊是这个地域内的宗教组织单位。范围和户数很不一致,大的可达一二百户,小的只有10数户。教坊之间互不隶属。教坊管理实行“三掌教制”。在清真寺内设置三掌教:教长、赞教和宣教。教长负责诵经、领拜等宗教活动以及同教务有关的事宜,是清真寺的最高负责人。赞教协助教长,可代教长宣讲教义,司掌劝谏。宣教负责呼唤教众礼拜。较大的清真寺还可另聘几名阿訇。三掌教最初由教众选举、选聘,后由官府任命并变为世袭。大约在元末明初,一些清真寺的掌教已经世袭。在三掌教之上,又有坊务方面的负责人“学东”和“乡老”。学东一般由上层教徒担任,乡老是其助手。他们控制三掌教,是教坊、寺院的实际掌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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