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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五节 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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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在汉代已被作为饮料。到唐代,民间饮茶成风,茶已成为百姓日常消费品,产销量日益增大;封建国家开始通过税茶以筹集财政收入。于是,在盐、铁、酒税之后,又产生了茶税。

茶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由度支侍郎赵赞建议施行。贞元九年(公元793年),盐铁使张滂制定税茶法,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之商人通行要路,委所在地税吏,将茶叶分三等定价,按1/10征税;当时每年得茶税收入达40万贯。

唐文宗时(公元827—840年)又实行专卖制,将百姓茶树移植于官场,由官府焙制,卖给商人;后因百姓反对而取消专卖,恢复征税制。唐代自税茶以后,茶税额不断增加,每年近百万缗,成为仅次于盐税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五代十国时的后汉、楚和后蜀也曾税茶和榷茶。楚王马殷(公元907—930年在位)鼓励民间种茶;民茶由官府抑价收购后,或运至黄河以北交换战马,或招徕各地商人来楚购茶,官征茶税;并在襄、唐、郢、复等州,直至开封,置邸务卖茶,利至十倍;每年茶利收入,以百万计。

宋代也把茶课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从茶的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取得收入。

从生产方面,国家主要是向茶农(宋称“园户”)征茶租。茶租以实物茶缴纳,园户每年缴纳的茶租,即岁课,淮南为865万余斤,江南1027万余斤,两浙127.9万余斤,荆湖247万余斤,福建39.3万余斤。园户除输正税外,一些地区还要输纳以土产、茶课估价、经总制钱、头子钱为名目的各种额外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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