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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八节 明代的田赋和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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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耕地也分官田和民田,田赋也分两税,按田亩计征,夏税不过八月,秋税不过明年二月。具体税率为: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一勺=1/10合),民田减二升,为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四撮(一撮=1/10勺),草塌地三合一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明代官田约占全部土地1/7,苏州官田则占1/2以上,陕西官田占4/10以上。税法上所说的官田,专指由无地少地农民佃种的官田。明代民田绝大多数为地主官僚所占有,所以民田税轻,于大地主有利,而官田税重,则于佃种官田的农民不利。

明初规定田赋纳税物品任土所出,夏税为麦,秋税为米。后来又规定民田5—10亩者,必须栽种桑麻等经济作物,所以两税在米麦之外,又附征丝、麻、棉。田赋用米麦缴纳,称“本色”,将米麦折成银、钞、钱、绢等输纳,称“折色”。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规定,“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入粟者听。”(《明史·食货二》)明确规定田赋税粮可以货币折纳。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规定全国税粮实行折银缴纳,粮四石折银一两解京,称为金花银,以为永例,开始了田赋以银缴纳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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