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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卦(第二十一)离上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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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亨,利用狱。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则已晚矣,故“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为“噬嗑”者,四也;否则为“颐”矣。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

“噬嗑”之时,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阳欲噬阴,以合乎阳;阴欲噬阳,以合乎阴。故曰“刚柔分,动而明”也。

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谓五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时,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自二与五,反复相噬,犹能戒以相存也。惟初与上,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过,终于大咎。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阴居阴,至柔而不拒者也(1)。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至于“灭鼻”而不知止也。夫灭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则二无咎矣。

(校注)

(1)不拒:《苏氏易传》作“不刚”,误。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干胏”、“干肉”,皆难噬者也。凡《易》以阴居阳,则不纯乎柔,中有刚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难噬之象。夫势之必不能拒也,则君子以不拒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敌,而怀毒以待之,则已陋矣,故曰“小吝”。出于见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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